
咸政办发〔2021〕23号
为了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修改《咸阳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20〕81号)第九条,原第九条为:“用人单位、学校、房屋出租人、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单位等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现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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