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农发〔2019〕85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韩城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要求,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调整和加强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根据当前生猪生产形势需要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实际,农业农村部对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继续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比例)100%;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不再进行实验室检测。在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方面,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调运数量、同栏种猪数量及有关技术指标确定,不得超过10混1的比例;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二、严格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暂停口蹄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猪场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达到要求的,方可对其跨省调运种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风险评估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陕西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详见附件)开展,评估病种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评估内容包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种猪场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有关疫病日常检测情况等。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三、严格种猪产地检疫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种猪产地检疫至少提前15天申报检疫。跨省调出种猪申报检疫时,种猪场应当提交本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出种猪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供原件现场核实)和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跨省调出种猪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陕西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对猪场进行风险评估或查验评估结果是否在有效期;种猪启运前,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符合要求和风险评估为低风险的,出具用途为“种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经检疫不符合要求或风险评估为高风险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规范落实输入地隔离观察要求
调入种猪货主要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履行跨省调运种猪到达目的地前(提前1天)和到达目的地养殖场后(24小时内)的报告义务;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派员监督种猪货主做好隔离观察和生物安全工作,查验引进种猪是否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是否相符、临床检查是否健康。要指导种猪货主签订承诺书、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有关措施,建立隔离观察台账记录,督促种猪货主做好调入种猪隔离观察记录,确保种猪安全和可追溯。
附件:陕西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6日
附件
陕西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建立我省种猪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我省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我省生猪生产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要求,特制订陕西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陕西省境内跨省调运种猪的种猪场。
三、职责分工
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对种猪场开展风险评估。输出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提供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开展有关疫病日常检测,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种猪场是申报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生产记录等资料,做好有关疫病日常检测及记录,种猪场须委托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疫病日常检测,实验室检测抽样数量应具代表性,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四、评估病种
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5种动物疫病。
五、评估内容
(一)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查看该县域近6个月以来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核实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在该区域的发生和流行情况。该县域内近6个月以来没有出现以上5种动物疫病流行的,判定该种猪场为低风险;若该县域内近6个月以来出现以上5种动物疫病之一流行的,判定该种猪场为高风险。
(二)种猪场动物防疫条件。种猪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地查看养殖场防疫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且正常运转、生物安全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判定该种猪场为低风险;种猪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地查看养殖场防疫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或虽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但不能正常运转、虽有生物安全制度但不能严格执行,判定该种猪场为高风险。
(三)养殖档案记录情况。种猪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引种等养殖档案记录完整、规范,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判定该种猪场为低风险;上述养殖档案信息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判定该种猪场为高风险。
(四)有关疫病日常检测情况。查看种猪场近6个月以来,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实验室检测情况。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病原学和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抗体符合要求的(包括近6个月以来,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但及时采取补免措施后符合要求的),判定该种猪场为低风险。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病原学和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结果有一项为阳性的,判定该种猪场为高风险;近6个月以来,猪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判定该种猪场为高风险。
六、评估结果应用
跨省调运种猪的种猪场,评估内容中评估结果均为“低风险”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除外)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依法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评估内容中评估结果有一项评为高风险的,该种猪场评估为动物疫病高风险,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严格依法监督整改,防范疫情风险。
七、评估结果有效期
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需要重新进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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