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8日  


附件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8号)及中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设立宗旨是:强化基础研究,瞄准科技前沿,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既出高水平成果,又出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促进陕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贯彻“尊重科学、发扬民主、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原则。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加强创新源头供给。

第四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通过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一般项目(含面上项目和青年人才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和企业联合基金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组织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第六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依托“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采取“自由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组织方式。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相关政策、战略、规划和指南的制定,选择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应落实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监管,对项目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向省科技厅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指南发布。省科技厅围绕科学前沿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专家建议,提出年度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项目申请。申请者需依托陕西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通过“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不接收个人独立申请。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研究期2年。面上项目申请者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58周岁,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者,须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人才项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男性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女性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38周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研究期3年。支持具有陕西优势和特色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依托国家或陕西省重点实验室。申请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57周岁(院士除外)。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研究期3年。依托科研平台,采用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申请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57周岁(院士除外)。

第十四条  杰出青年项目研究期3年。主要资助在我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在理论或技术上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申请者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必须主持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或陕西省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其中须有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由省内有创新需求,且具备条件的骨干龙头企业提出需求建议,由省科技厅公开发布指南。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评审邀请同行专家,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视频答辩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正式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定后与省科技厅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并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开展研究工作,合理安排研究进度,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时间提交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重大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须按要求每年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重要事件报告。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批。

(三)科技报告。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需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中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办理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分为材料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形式。一般项目采取材料验收的形式进行;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进行;联合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和联合单位共同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会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准予结题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为通过验收;

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

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四)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七)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八)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

(九)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且超期不到1年的项目,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申请验收;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除联合基金外,原则上不支持提前验收。需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科技厅成果登记的规定,在项目结题验收之后及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或有关报道,均须进行标注,作为项目结题审查、验收的重要依据。标注格式为:“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XXXX )”。英文标注为:“Natural Science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Shaanxi  (Program No.********)”。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对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实施和资金使用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评价记录结果作为优先资助或纳入“黑名单”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杰出青年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估。验收后进行3-5年绩效追踪,以反映项目实施绩效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一)重大项目(含联合基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任务)书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推进陕西省科技活动中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对于被“陕西信用”网上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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