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区于2019年制定了《新津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该文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即将到期。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划定工作的函》(川环督察办函[2022]6号),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文件“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都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成污防“三大战役”领[2022]2号)等文件要求,区公安分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经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指导思想
通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8修正)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及要求。
四、主要内容
(一)新津区实际管辖区域内(五津街道、花桥街道、花源街道、普兴街道、永商镇、宝墩镇、安西镇、兴义镇)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商务和会展博览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交局、区民政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五)对在新津区实际管辖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4日发布的《新津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110
区应急局:(028)82516628
解读机构: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
解读人:姜文彬
联系电话:028-825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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