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月25日        





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民间力量投资遂宁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设运营,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丰富城市内涵,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繁荣发展,打造提升主客共享公共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标本、资料等建设成立,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主管,并按规定报省级相关单位备案,同时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文化类非营利性社会化服务机构。本办法中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主要指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民办图书馆。

第三条  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担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市级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准入和退出制度。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做好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备案工作,制定出台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因故停运注销的,原划拨用地应当依法收回,并可继续作为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设用地。

房屋所有人在改变房屋用地性质时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在装饰装修实施前,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标准的装饰装修项目,应当依法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监督手续,并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办理施工手续。

第七条  建设补助标准

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扩建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采取“一事一议”。

第八条  免费开放补助标准:

展厅面积在200—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1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200—300(不含)平方米、藏书量在10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15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3万元补助。

展厅面积在500—8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2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300—500(不含)平方米、藏书量在12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2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4万元补助。

展厅面积在800—1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2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500—700(不含)平方米、藏书量在14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3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5万元补助。

展厅面积在1000—1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3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展厅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藏书量在16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6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6万元补助。

展厅面积在1500—2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3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给予每年8万元的补助。

展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4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以上所有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并将开放时间予以公示。所称藏品需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备案。国家、省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业力量认定备案。

第九条  展陈活动补助标准

对于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遂宁市内举办免费主题展出(活动),且每次展出(活动)期限不少于500小时(按每天8小时计算)的,按照每次实际产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主题展出(活动)需接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全过程监督管理。主题展出(活动)预算补助资金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文物展、艺术展,展品数量原则上需分别不低于100件、150件、200件。实际产生费用由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核算。

第十条  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门票收入产生的税收严格按照中央、省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手续。

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捐赠涉及税收减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参照公共文化单位收费标准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用水、用电和使用燃气空调场馆部分的用气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文化产品,发展相应文化产业,可申报政府相关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将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纳入全市职称考评范围,执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直属国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帮扶制度,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与国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国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协助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工作,鼓励原文博图美行业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民办图书馆工作。

第十六条  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民政部门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各类现状调查、数据统计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取消当年度补助申请资格。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根据公示的开放时间,不定期开展开放情况抽查,年度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补助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5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纳入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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