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旅游强市的意见》(遂委发〔2019〕11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繁荣兴盛,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原创优秀文艺作品,打造层次高、影响大、效益好的遂宁文化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奖励项目的评选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艺术原创、文化创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全市重点题材文艺创作生产和文化文艺活动项目等方面的资金。该资金在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每年度200万元最高限额统筹安排,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持和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及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申报项目的征集评审、扶持跟踪和绩效评估等组织审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两年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文艺精品奖励工作。组建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评审专家库。发挥评审专家的行业智库优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报项目门类随机聘请评审专家库专家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评选
第七条 扶持对象
(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征信、税务等记录良好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扶持范围及标准
以遂宁为创作背景或主题,能够体现遂宁元素、展示遂宁形象、讲好遂宁故事,包括中央、省宣传文化部门及文联列入重点孵化、重点签约和重点关注的文艺项目;市委、市政府委托实施的重点文艺项目或重大文艺活动;具有冲击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文艺项目。
(一)文学创作项目。含网络文学作品在内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著,原则上每次扶持不超过3部,扶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舞台艺术项目。含歌舞剧、音乐剧、话剧、儿童剧、杂技剧,且时长在60分钟以上的剧目,原则上每次扶持不超过1部,扶持标准为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广播影视项目。含电影(动画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网络影视剧、电视纪录片、广播剧,原则上每次扶持不超过2部,扶持标准为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其他重点文艺项目。由中央、省宣传文化部门及文联列入重点孵化、重点签约和重点关注的文艺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套扶持资金。无明确要求的,按本条前3类项目予以扶持。
第九条 扶持程序
(一)项目申报。奇数年份的6月至8月为项目申报期,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集临时会议研究申报评审工作。申报主体拥有申报项目完整的知识产权,填报项目扶持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剧本、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个人申报项目须提供个人简历和创作成就证明。
1.文学创作项目:须提交图书大纲及样章。
2.舞台艺术项目:须提交创作剧本或乐谱音频、视频片段。
3.广播影视项目:影视剧(含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动画片)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或剧本大纲,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还须提交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广播剧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或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
(二)项目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不同文艺门类组织评审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选,按照“保障项目运行基本需求”原则及财政预算评审相关规定,由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扶持标准,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项目实施。凡是给予扶持的文艺项目,创作主体须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协议书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验收。获扶持项目原则上须在确定立项年度的次年10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受扶持的文艺作品优先使用权归市委、市政府。文学创作项目须提供完整的图书文稿纸样或在国内外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舞台艺术项目须在遂宁市内专业场馆实现公演3场以上。广播影视项目、影视剧(含网络影视剧)须创作完成剧本并由影视制作单位购买或签订正式摄制合同,同时提供立项审批证明材料;电视纪录片须创作完成剧本并与具备纪录片制作资质的单位签订正式制作合同;广播剧须创作完成剧本并与具备广播剧制作资质的单位签订正式制作合同。
(五)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项目实施不及时或推进不力、结项验收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监督其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暂停拨付扶持资金,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并取消下一轮申报项目扶持的资格。
第十条 扶持资金拨付
扶持资金通过立项评选,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通过立项评选时拨付10%,项目作品形成雏型后拨付30%,考核合格拨付余款。扶持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一次性发放。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继续推进或终止。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管理
(一)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专款专用。申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二)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
(三)一旦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对拒不退回扶持资金的,纳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文艺精品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征信、税务等记录良好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
由市内外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具有遂宁元素,宣传遂宁的文艺作品;以我市名义申报参赛的作品或个人。范围包括:
(一)获经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等批准的全国、全省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1.综合类:全国、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四川文学奖、巴蜀文艺奖。
2.文学类: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曹禺戏剧奖、田汉戏剧奖。
3.艺术类: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美术奖、中国舞蹈荷花奖。
4.广播影视类: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国际传播奖。
(二)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广播影视剧(含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动画片、广播剧);在头部视频网站加入VIP播出或列入网站各类排行榜单的网络影视剧。
(三)参加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等主办的全国性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参加广受公认的国内外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
(四)有较高文学艺术和学术价值,市场销售良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文艺类图书。
(五)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剧本文学)转化为电视剧并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转化为电影并在全国公映。
(六)在国家级、省级新增文艺赛事中获奖的文艺精品,经评审后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获经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国、全省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全省奖金等额配套奖励。
(二)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影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等给予奖励,所奖励的作品须有遂宁元素。其中:
1.在中央电视台1套(综合频道)播出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在中央电视台6套(电影频道)播出的电影,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9套(纪录片频道)播出的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14套(少儿频道)播出的动画片,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播出的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中央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头部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影视剧,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获国家级或省级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按全国或四川省奖金等额配套奖励;获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会议研究决定。
(四)含网络文学作品在内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著,与出版社签订版税合同、首次印刷量超过3000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剧本文学)转化为电视剧并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转化为电影并在全国公映的,每部奖励5万元。
(六)对获上述奖项,只有荣誉证书、没有奖金的,参照相关奖项情况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同一作品或个人获上述多个奖项,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对于已给予前期扶持的项目,实行与后期奖励资金统筹安排,就高不就低,对前期扶持达不到后期奖励标准的给予补差。
第十五条 奖励程序
(一)作品申报:偶数年份的8月至10月为项目申报期,申报者凭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宣传部门进行申报。
(二)作品审定:县(市、区)作品由县(市、区)宣传、文化广电旅游、文联等部门(单位)对申报奖励的作品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单位作品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并提出奖励方案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奖励兑现:对没有异议的奖励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从外地购买且对遂宁文化强市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不含新闻类、社会科学研究类成果。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或作品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完善或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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