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
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外贸企业汇率避险的试点的通知
潍财金〔2022〕9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局,外汇局各县(市)支局,各相关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外贸企业汇率避险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提升全市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降低汇率波动对外贸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提供更优质跨境金融服务,推动全市外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按照“政府引导、财汇联动、担保介入、风险分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互动作用,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金融服务,引导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更好满足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有效帮助外贸企业抗风险、降成本、稳增长,推动全市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所称外贸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山东省潍坊市(含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按外汇局统计跨境收支额(含外币及跨境人民币)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及以下的企业。
(一)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支持汇率避险业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汇率避险业务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实施“三免”政策。外贸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担保费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免保证金、免抵质押、不占用授信额度办理汇率避险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担保费部分,由市财政按年化担保费率1%给予补贴。
(三)建立银担合作分险机制。外贸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造成的交易损失,在担保保函额度内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办担保机构按2:8比例承担风险,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级增信基金予以补偿。同时,积极争取纳入上级分险机制。
(四)建立财政奖励机制。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并按期履约的,根据企业跨境收支额分为2000-800万美元、800-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下三档,分别给予履约金额每1万美元10元、50元、100元的财政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企业实际履约金额进行奖补,实行总量控制。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同一笔外汇避险业务不重复享受各级财政部门汇率避险奖励。
(五)理顺汇率避险业务流程。外贸企业根据汇率避险业务周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汇率避险增信服务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复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汇率避险业务提供担保保函。汇率避险业务到期时,外贸企业按照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企业若未办理交割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担保保函额度内启动履约保障程序。
(六)创新汇率避险产品种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汇率避险产品设计与功能,积极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汇率避险产品,提供产品组合与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最大限度满足外贸企业多元化避险保值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升级网上银行汇率查询、产品咨询、业务办理等功能,拓展线上24小时业务办理渠道,提升企业业务办理服务体验。
(七)提升汇率避险服务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宣传工作,加强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指导和解读,提升汇率避险产品的宣传力度和广度,切实扩大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力。加大基层网点工作人员外汇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汇率避险业务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外汇业务人才队伍,实现汇率避险业务扩面增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牵头组织实施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工作,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汇率避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等工作。试点期间,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汇率避险业务开展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取5-8家作为试点银行,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增信合约,开展汇率避险担保增信业务,享受财政奖励,进一步推动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开展。
(二)加强资金管理。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负责组织审核申报的奖励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汇率避险产品履约数据和汇率避险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填写《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履约明细表》(见附件1)、《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意见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加大惩戒力度。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奖励资金,并列入负面清单,取消纳入融资担保增信和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大对违约外贸企业惩戒力度,将企业违约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依法对违约企业开展追偿。
本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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