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解读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 根据审计署日前公布的《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采取封存措施:正在或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正在或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12月28日,审计署公布《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该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是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是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规定》明确,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制定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可采取封存措施,但应遵循合法、谨慎原则,不得滥用封存权。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封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相关问题解答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 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被审计单位。
三、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的实施内容是什么?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