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按8%至15%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该纳税人2022年度剩余月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20年第2号)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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