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对《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充新冠病毒检测手段,早发现感染者。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鲁医保发〔2022〕3号)规定,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

三、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工作实际,扩大政策知晓度,做好抗原检测价格管理。

四、具体举措

(一)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额不超过15元/次,其中项目最高价格5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

 

单       位: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科       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联 系  人:仝延滨

联系电话:0535—68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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