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于近日印发,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第二支柱也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加上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对第一支柱的有效补充。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进实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简介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与基本养老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
1.参加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2.制度模式。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由人社部统一组织建设),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加人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中,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缴费水平。起步阶段,参加人每年缴纳上限为1.2万元。今后,人社部、财政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4.投资运作。个人养老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参加人自主选择、自担风险。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5.领取条件。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核验符合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共同缴费不同,个人养老金只由个人缴费。总体上看,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三个特点
1.政府政策支持。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支持,鼓励参保人积极参加。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记录所有相关信息,作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2.个人自愿。就是先有基本再有补充,要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备了这个条件,都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的个人缴费全部归集到个人资金账户,完全积累。长期缴费则持续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可以自己决定是按月还是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自由支配使用。
3.市场化运营。个人养老金缴费可以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也就是说买什么、什么时候买,都由参加人自主选择、自主决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适应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也是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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