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公司的电梯
超过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日期未进行检验,
相关执法部门在检查时
责令其停止违法使用电梯并处罚款3万元。
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
到底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美尚公司于2004年购置电梯一台,于2004年12月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证载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05年11月。2018年5月3日该电梯通过检验并获得《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8年11月
2019年3月19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美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美尚公司该台在用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且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某市场监管局遂责令美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查封该电梯。同年5月13日,某市场监管局解除对该电梯的强制措施。
经调查,某市场监管局认为美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美尚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万元。美尚公司向其提出申诉。该局于同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美尚公司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美尚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美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美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电梯的检验合格日期与电梯检验机构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仅相距半年,明显短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中明确要求的一年一次定期检验的时间周期,且电梯检验机构对指定下次检验日期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必要性缺乏合理解释,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电梯检验合格一年有效期的解读,为行政机关判断电梯是否属于超期未经检验提供了参考,纠正了检验机构忽视技术规范标注下次检验时间以及行政机关机械适用上述日期的不当行为。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强调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依法施检、科学施检的必要性。判决生效后,佛山中院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采纳。本案裁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超过电梯检验机构指定检验日期仍继续使用电梯是否一定违法?本案的裁判要点是什么?听听法官怎么说~
佛山中院三级高级法官
王咏章
电梯定期检验是指电梯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进行的技术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行政机关对电梯检验机构的施检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审查电梯检验机构指定下次检验日期的合法性和合技术规范性。电梯检验机构没有依法依规并遵循技术规范指定的下次检验日期,不能作为认定在用电梯超期未经检验的依据。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换言之,在用电梯每一次定期检验有效期为一年。涉案电梯于2018年5月3日定期检验为合格,而检验机构指定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当年11月,间隔不足一年,显然不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技术规范。该检验机构指定的“下次检验日期”不足以作为认定本案存在违法事实的依据。同时,某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19日检查时,涉案电梯尚在定期检验合格的一年有效期内,认定涉案电梯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经检验,显然忽视了涉案电梯尚在上次检验合格期内的事实。所以,某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核实证据和综合证据判断案件事实两方面存在错误,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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