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0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有关文件的通知》(威医保发〔2022〕16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更加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0号),在已有效降低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价格、降低核酸检测物耗成本基础上,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要求自4月26日零时起在全省范围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最高价格为24元/次;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进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为4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费用。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各类检测机构同时提供不同服务,供群众选择。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五)各类核酸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规范检测和价格行为,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医保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提前做好衔接。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分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王晓华
联系电话:0631-5860776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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