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广安府规〔2022〕1号),现就本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有的《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到有效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17﹞8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38号)和《中共广安市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9﹞2号)精神,健全完善广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更好地推进社科评奖工作的创新实践,鼓励社科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不断提高我市社科研究水平、培养壮大社科研究人才队伍,为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推动广安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市提供坚强智力支持,结合广安实际,对原有的《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7月,市社科联启动了《评奖办法》修订工作,起草《评奖办法》(修订稿初稿)。2021年9月,在前期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广大社科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对《评奖办法》(修订稿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10月—11月,面向高校、县级科研管理部门、市级社科学会、市级单位以及市内社科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大部分意见和建议予以吸纳,并根据市司法局的两次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力求该办法科学、合理、规范,形成了《评奖办法》(修订稿),并送市政府审定。2021年12月,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评奖办法》(修订稿)。2022年1月,市政府印发《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评奖办法》共6章31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评奖工作的依据、指导思想、方向、方针、原则,评奖周期,开展评奖工作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机构职责和经费来源。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增强社科评奖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评奖范围,规定了奖项等次、数量、奖励标准、申报人员条件、参评成果范围。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竞争力,推动社科人才梯队建设,提升社科评奖的导向性和激励性,结合我市近几次社科成果评奖工作实践,参照省内外其他市州的社科评奖办法,对奖项设置、部分奖项数量及奖励标准做出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评奖标准,规定了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的获奖标准。
第四章成果申报、评奖及奖励,规定了申报方式、申报程序、资格审查、评奖流程、公示期限、受理异议以及获奖成果的奖励方式。
第五章组织纪律,规定了对学术不端成果的处理办法、参与评奖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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