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束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产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当前,我市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产业结构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在新产业新业态落地和基础制造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传统形态的工业用地存在开发强度小、功能结构单一等弊端,无法满足协同生产、产城一体、发展2.5产业等需求。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突破发展瓶颈,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研究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并落地实施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七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明确M0内涵、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界定
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孵化、技术转移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和新型产业配套需求修建的直接为新型产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员工宿舍、倒班房、食堂、超市等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二)统筹M0布局
重点布局在叙州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并优先使用存量土地。
(三)加强规划控制管理
1.目前,我国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的用地分类标准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工业用地一级分类为M(工业用地),二级分类为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标准》中明确“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因此,在编制控规时,可以使用一级分类M对用地性质进行分类,同时通过指标设定满足M0用地需求。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须经论证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因此,涉及到其他用地性质调整为M0的,需报市政府审批之后方可实施。
3.参考国内关于M0用地实践较早的深圳市和东莞市的指标设置,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市M0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5.0。2.0的下限较现有普通工业用地有了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5.0的上限与商业办公用地形成级差,以减少对商业办公市场的冲击。
4.建筑设计方面,充分考虑新业态的使用需求。研发设计用房允许参照办公建筑进行设计,以配合研发、创意、设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用房需求;配套宿舍允许参照公租房标准进行设计,提供更优质舒适的住房环境,以适应高素质人才对居住品质的要求。
5.配套设施方面,支持打造配套完善的产业社区。参照东莞、成都、深圳等地的做法,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限定在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以内,以满足入驻企业和员工的日常配套需求。新型产业用地(M0)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每百平方米0.8~1.2辆配建标准进行配置,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原则上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得低于80%。
(四)强化项目准入管控
1.明确M0产业目录和准入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300万元,单位土地税收不低于每亩12万元,单位土地营业收入不低于每亩6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
2.供地前将履约监管协议纳入土地出让方案要件报批,列入出让公告附件,土地成交后先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五)分类实施土地供应
新供应的M0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40年,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和商务用地的基准地价进行综合后确定;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的,按照新旧用途的价格之差补缴土地价款。
(六)规范不动产权管理 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50%,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产业用房经批准可整体转让;配套用房不得转让,且必须服务于产业发展。
(七)严格实施履约监管
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是M0项目的监管主体,市级部门做好项目指导和监督。项目达产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验收评估,验收未通过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的依约追究违约责任。对违反土地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王颖,2331655;韩笑,8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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