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名称:《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二、修订理由: 2015年以来,随着博士后制度改革持续深入,国务院、人社部先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等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规定,我省相继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21号)、《关于简化博士后进站落户程序的紧急通知》等,在博士后设站和招收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完善,积累了相关经验,为《办法》修订奠定了基础。为确保《办法》内容与国家博士后制度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适应新形势下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此次修订。
三、核心内容:《办法》包括九章,分别是“总则”“管理机构”“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设立”“博士后的招收、引进”“博士后在站管理和服务”“博士后出站管理和服务”“经费管理”“博士后工作评估”“附则”等,具体内容47条,基本覆盖、规范了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
四、制定依据:
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
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1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91号)
五、主要内容:
(一)第1—3章分别为总则、管理机构及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设立。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博士后站和基地设立程序等内容。为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首次提出要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增加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程序等内容。
(二)第4章为博士后的招收、引进。主要对博士后招收条件、招收形式和博士后合作导师配备等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变化:一是调整了博士后进站年龄。依据国家规定,将博士后进站年龄由一般40周岁以下调整至35周岁以下,且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明确对申请进入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自然科学领域、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博士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博士后进、在、出(退)站的管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在博士后办公系统中注册填报信息,完成网上备案。三是强化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等方面作用。明确设站单位确有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三)第5—6章分别为博士后在站、出站的管理和服务。主要对博士后在站时间、科研要求、成果收益、国际交流、考核及福利待遇、职称评定、配偶子女随迁、退站情形等全链条管理和服务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新增博士后进站开题应在办结进站手续后3个月内完成,开题形成的科研项目计划书应报设站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博士后在站期间变更进站身份的,设站单位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是健全完善博士后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后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出站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及结果应用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创新提出对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的博士后,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其他博士后由各市有序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四是对博士后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等进行了明确。
(四)第7—9章分别为经费管理、博士后工作评估及附则。主要规定了博士后经费管理,博士后站、基地的评估方式、评估结果运用、注销,办法有效期等内容。新增各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中,博士后的劳务性费用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博士后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不设比例限制等规定。
六、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服务和管理。
《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基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联合流动站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二、拟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年龄有什么要求?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海内外人员,可申请进入省内博士后站(含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基本条件外,拟进站的博士还应满足设站单位规定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或医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三、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招收博士后有什么异同?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流动站可自主招收博士后。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或医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流动站招收时,应严格控制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比例。
工作站一般应与国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双方单位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及时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项、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导。工作站招收时,一般不受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比例的限制;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进站手续办理完毕三个月内由基地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备案。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何招收博士后进站?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作站一般应与国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双方单位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及时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项、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导。工作站招收时,一般不受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比例的限制;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五、博士后在站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4年,具体时间由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科学确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入站的博士后,在站时间应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在站博士后完成任务或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博士后出站后可选择其它博士后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累计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出国研修等)不得超过6年。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中期考核是如何组织的?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科研项目进展中期考核一般每一年组织一次,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直至博士后出站为止。当年度进站时间不满3个月的,可合并至下一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应包括研究方法与路线、任务完成进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对科研进展情况进行评价,书面出具考核结果。中期考核结果应按时收入博士后档案,并作为博士后年度考核和调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年度考核是如何组织的?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由组织年度考核的单位确定,一般应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主要是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评价考核,并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晋升、兑现待遇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表应及时归入博士后人事档案。全职进站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设站单位组织;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单位组织,可重点参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有关情况及结论进行,设站单位应客观、科学、公正地提供年度考核所需的证明、资料。
八、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访学交流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项目研究及工作需要,经设站单位同意,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申报国家、省公派出国留学等项目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出国时间按照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申请出国的,由原工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参考设站单位意见基础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设站单位应全面加强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留学研修的管理,建立按程序审核批准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出国的质量和效益。
九、博士后出站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取得博士后证书?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书规定的职责任务,完成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通过设站单位的出站考核后可以出站。完成出站手续的博士后可在博士后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博士后证书》。
十、出站博士后留鲁的,可以获得什么保障政策支持?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的,除有协议外,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意愿到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出站博士后本人可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口。符合条件的留(来)鲁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人选留(来)鲁工作的,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其他博士后由各市制定遴选办法,有序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
博士后出(退)站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户口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可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落户证明材料,到落户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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