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内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规定将《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内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内府办发〔2016〕51号)已过有效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新市民特别是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借鉴成都、南充、泸州、广安、雅安等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等实际,我局在《内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内府办发〔2016〕51号)基础上修订并形成《内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九章三十七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四章保障方式、第五章准入和分配管理、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七章动态管理与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

三、主要亮点

(一)明确部门职责。新增财政、市场监管、城管、发改、大数据等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同时将市中心城区保障范围(原为市中区城东、城西、玉溪、牌楼街道,东兴区东兴、西林、新江街道,经开区壕子口街道,高新区高桥、胜利街道)进一步扩大到经开区交通镇、四合镇。

(二)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含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内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确定的人才除外),租赁补贴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增加收入认定核减标准。经民政部门核对的家庭重大疾病及慢性疾病等医疗方面刚性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可在家庭可支配收入中核减。

(四)完善换房机制。为方便老弱病残家庭生活,有效改善生活不便情况,承租人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不便的,经审核同意,可以调整到其他房源居住。

(五)加强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参照眉山、雅安等地做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年度复查和动态审核结合方式。年度复查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动态审核通过数据比对、抽查等方式进行。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