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区各有关企业:

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531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331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三)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3.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挂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问题;

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更新“一船一册”台账,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9个附表等材料并报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各项材料确认无误后先期将上述附件和“一船一册”台账于48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科,通过先期审查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方可逐级上报纸质材料。其中,《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核查自评报告》(重点对经营资质保持、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自评。经营资质保持方面,应包括自有运力情况,所属船舶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情况,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与其直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情况以及是否满足规定比例等。经营行为方面,应包括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是否出租、出借经营证件,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是否超核定载车、载客、载货定额运输,是否以不正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所属船舶是否超越适航航区或经营范围航行,是否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是否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是否向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安全生产方面,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机构建立运行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谎报、瞒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等以上内容要求逐条自评,数据详实

2)企业证书:《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按要求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的,还需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或《符合证明》(船舶委托管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

3)船舶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及营运资质要求的有效的船舶登记、检验证书;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还需提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光租船舶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4)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任命文件、适任证书、劳动合同(60岁以上海务机务提供劳务合同)、社保缴纳明细(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也可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有效的材料)等;海务、机务人员履职证明材料

5)上年度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台账资料。

3.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辖区实际,充分组织好部门力量,必要时可依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完成对辖区内经营者的上门核查并实现全覆盖,确保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营运船舶核查率达到100%

4.对拒不接受核查,存在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的经营者,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5.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接受核查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9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企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满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发现的存在船舶营运证过期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6.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等要求,加大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台账的检查,并采取提问、试卷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实时考核;在核查工作中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大对船舶超越经营范围、船舶“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调查处理。

7.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优化核查组织,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不再向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船舶发放《代理证》和核验合格证。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8.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等,认真汇总辖区内2021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相关信息202211-331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相关信息由各市留存备用,不纳入本次信息统计)做好本辖区《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度核查报告书9个附表》(附件19个附表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2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      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并形成本市上述表格的汇总表。

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331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含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三)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船舶情况;

3.2021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管理)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要求,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5.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办理—国际运政业务申报—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航运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在202248日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提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附件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营运(管理)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8)电子版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版本于420日前报送)、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或备案记录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供提单和自有船舶配备情况(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的证明材料、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材料(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并将上述材料与船员服务簿比对,核查企业岸基是否有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全覆盖。通过进行座谈、检查工作日志,检查自有船舶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自有运力配备情况。对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核查报告书》一份留企业存档。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等要求,加大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台账的检查,并采取提问、试卷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实时考核。

4.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情况表》(附件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附件10202211-331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经营者相关信息由各区市留存备用,不纳入本次信息统计),并连同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一份核查报告书汇总后报省厅。

5.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本市核查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需注销的企业名单等)及本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情况汇总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国际船舶运输业年度核查情况报告。

6.对本辖区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资质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交通运输局应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做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年度核查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营运海船“一船一册”动态更新各区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深入的开展本次核查工作;要加强与当地行政审批局的工作协调,建立完善信息即时通报机制,确保监管职责及时履行;要严密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各相关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要如实提供各类材料,逐页加盖公司印章,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对核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复核;审查无误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在上门核查过程中,要对每家企业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档案,核查结束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要依法履行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

如辖区内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涉疫地区的经营者,所在地交通运输局可不上门核查,组织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并采用视频连线等信息化方式加强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上门核查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省厅将适时对我市核查情况进行督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对国际、国内水路运输和辅助业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应在527日前,将相关工作总结(形成闭环,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及附件19个附表、附件3至附件10电子版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科,对工作开展不认真、上报材料不及时、不完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陶哲然,电话:19963192289; 周旭,电话:18753364508;邮箱:whjtsyk@wh.shandong.cn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度核查报告书及9个附表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2022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6.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

             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2年)

            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营运(管理)船舶情况表

            9.(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情况表

           10.(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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