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工信发〔2022〕2号)

各区县、功能区工信局(经发局),莒县、五莲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创新体系,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了《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企业科技创新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工信技〔2020〕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第三条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是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审核推荐事项,以及审核推荐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第二章  认定流程及标准

    第五条  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审核、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报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是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企业,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企业取得授权专利5项(含)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主持、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生产技术在省内同行业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运用于实际生产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度通知要求,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九条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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