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
为培育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德阳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和职业农民制度试点九条措施》(德办发〔2021〕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从事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服务组织,包括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企业、农业服务专业户和其他服务组织。
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是指经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经营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评定和监测,采取自主申报、乡镇推荐、区(市、县)初审、市级认定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差额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每年评选一次,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四条 对评定为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市级财政根据评定结果,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县级财政激励奖补,区(市、县)统筹用于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巩固培育。并在符合政策规定前提下,优先实施国家相关扶持项目。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应是区(市、县)级重点服务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农民合作社申报的要求为县级示范社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有醒目的组织标识,服务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健全,成员相对稳定。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按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委托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做账,并通过德阳市“三农”服务平台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等。
(二)服务能力较强
1.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作要求),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
2.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设备,在大田生产耕、种、防、收等环节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年服务面积(按照耕0.36、种0.27、防0.1、收0.27的系数进行折算)5000亩以上;
3.主要经营服务者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掌握耕、种、防、收等环节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服务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服务水平。服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明。
(三)服务行为规范
1.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电子或纸质服务合同。
2.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相应服务,制订规范的绿色环保的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3.分类建立完整的服务台账和档案。
(四)服务质量优良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服务,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完善的服务记录制度,服务质量可追溯。
2.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服务的核验、可追溯和评价等工作,主要服务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
3.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服务过程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化肥、农药等生产投入品,能够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新技术,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资源利用率高。
(五)服务成效明显
1.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近3年内未出现服务质量纠纷、投诉,或及时化解。
2.带动服务对象增收作用突出,服务对象收入高于本区(市、县)同类经营者平均收入10%以上。
3.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服务带动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4.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经营服务收入)不低于服务规模经营组织的面积(或经营服务收入)的50%。
(六)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无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农服务纠纷。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低于C级。
第三章 评 定
第六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每年评定一次,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应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下发通知。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确定20个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具体名额分配根据各区(市、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名录库备案数量、农业社会化服务实际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当年各区(市、县)示范组织评定名额,并下发评定通知。由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到本辖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自愿申报。各区(市、县)辖区范围内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
2.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申报主体简介及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3.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4.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合作社提供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5.专业服务人员名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6.近两年的服务清册及服务合同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个人征信报告;
10.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11.办公场所、服务设施设备等证明复印件。专业服务设备证明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植保设备税控发票、合格证复印件、无人机购机税控发票复印件、无人机合格证复印件、飞手操作证复印件、农机驾驶证复印件及其他农业生产机械设备等证明材料。
12.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gnf.net/)入库证明。
(三)乡镇初审。由申报组织所在乡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实地勘察,在《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申报资料于规定时间内报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四)区(市、县)筛选。区(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并进行打分排序,按照得分高低及当年所分配名额推荐出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名单,并按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组对照评定方法中的各项要求对各区(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服务组织进行打分排序,取前20位提出候选名单。
(六)公开公示。将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候选名单在德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七)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获得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正式发文公布,并纳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名录库管理。
第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开展动态监测,对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制度。
第十条 监测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具体监测程序:
(一)提交材料。纳入监测的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向乡镇提交《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动态监测表》、近两年工作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合作社提供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变更的相关材料。
(二)乡镇核查。重点服务组织所在乡镇对被监测的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在《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动态监测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监测资料报送至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三)区(市)级审核。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报送的监测资料,对照示范组织的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上报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提出监测意见,并进行公示。
(五)结果公示。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从重点服务组织名录库中除名。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销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如期如实上报监测材料;
(二)在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在财政补助项目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
(四)停止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务1年以上,或者连续2年每年社会化服务面积不足5000亩的;
(五)违反生产、经营、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或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七)被投诉3次以上,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查实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服务收费超出约定标准,严重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十二条 监测资料上报前,出现服务质量纠纷和投诉尚未解决的,暂停其监测程序,投诉解决后恢复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变更组织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经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重新确认其变更名称后的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
2. 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动态监测表
3.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分表
(作者:农业农村局网站管理员)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