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牛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牛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金牛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委常委会第20次会议和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金牛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包含以下几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区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由区属国有公司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的区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三)市级部门(单位)、市属国有公司委托区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控制成本、避免浪费的原则。区政府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约束,各街办和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单位分工负责制。

(一)项目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严格落实建设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全过程成果、资料的审核、上报及移交、结算办理、决算编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区发改局(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负责项目计划的收集和下达,项目的事前审查和概、预算控制,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的核准,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受区发改局或相关单位委托,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评估报告)、投资概算、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

(三)区财政局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及安排(市级部门和单位、市属国有公司委托项目除外);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住建和交通局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负责区属权限市政基础设施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审核区属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标准;区管房建、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招标文件备案、合同、投诉管理;依法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牵头区管建设项目并联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五)区审计局  项目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管理制度编制、执行情况,概(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及结(决)算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等工作。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经信、水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牵头做好本行业内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收集和进度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区经信局:信息化类项目,以及高速宽带网络、区域骨干通信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等新基建项目。

区教育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类改造项目。

区民政局:养老中心改造项目。

区住建和交通局:涉农安置房、公建配套(含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养老中心、派出所、社区综合体、农贸市场等新建项目)、市政道路(含公路维护、黑化),与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路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讯、水、电、气等项目,以及综合交通枢纽、智能交通新设施、电网通道扩容、智能能源体系、新能源终端设施等新基建项目。

区城市更新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镇拆迁安置房、立面整治、特色街区、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绿道、公园、“小游园?微绿地”等园林绿化项目。

区农业和水务局:河道整治、水环境治理(含单独的雨污水管改造、病害整治)等项目。

区文体旅局:文化、体育、文物保护等文体类改造项目。

区卫健局: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改造项目。

区综合执法局:公共厕所、垃圾站、街区美化、光彩工程等项目。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数据中心、人工智能、高品质科创空间、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新基建项目。

区机关事务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改造项目。

公安金牛分局:派出所改造,警务技术用房、训练基地新建、改扩建等警务类项目。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涉农土地整理项目。

其他未明确的项目按照“谁下达建设(改造)任务,谁牵头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三章 审批(备案)和评审

第七条 审批制项目。

(一)审批制项目界定。对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或由区属国有公司(或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但根据“穿透”原则,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匹配资源等作为还款来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非市场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二)项目报批。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总投资金额编制相应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局审批。具体报批范围如下:

1.总投资5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投资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批。

3.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批。

除上述报批文件外,项目单位还须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批准。区发改局或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发改局或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备案制项目。

(一)区属国有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不属于审批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总投资金额编制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依据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1.总投资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编制投资概算。

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和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局和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区发改局和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招标等和应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一)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达到下列规定金额的,区发改局在审批前委托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批复。

1.总投资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评审投资概算。

2.总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投资概算。

3.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

(二)实行备案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达到下列规定金额的,项目单位委托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以经评审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最高限价。

1.总投资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评审投资概算。

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

(三)评审组织形式。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对委托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评审费用。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全额直接出资,且项目单位为区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费用纳入同年度财政资金计划统筹安排,由区财政局拨付区发改局(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其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据实拨付区发改局(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第十五条 文本质量管控。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质量控制,并在合同中约定,对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文本编制单位扣减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同一编制单位编制的文本在3年内累计有两次不合格的,区内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委托该编制单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编制业务。

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审核把关不严,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由区发改局对项目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经区发改局核定(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须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

(一)计划条件。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的投资估算已经核定)。

2.实行备案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评审(不需要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的投资估算已经核定)。

(二)集中计划。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由区发改局牵头,从每年7月开始,收集下一年度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汇总,形成计划草案,提请专题会议(常务副区长召集)、区委财经委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三)增补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予以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且符合列入年度计划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新增项目建设依据、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按以下程序分级申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增补:

1.总投资在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项目单位报经区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初审,项目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定后,由区发改局增补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2.总投资在4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局增补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3.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局增补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4.不需区本级出资的市级部门(单位)、市属国有公司委托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建设任务书或委托函等文件,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项目分管区领导审签后,由区发改局增补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对于符合中央、省级、市级建设资金申报要求的项目,优先纳入计划,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全力争取使用上级建设资金并将争取工作列入资金筹集计划。

第二十条  储备项目。对于暂不符合列入年度计划条件的项目,可先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与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同步申报、同步提交会议决策,待符合列入年度计划条件后,经区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来源(监管)单位初审,项目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定后,由区发改局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划退出机制。项目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未能办理投资概算审批(评审)的,计划自动失效;如需建设,须重新申报年度计划。对于投资概算已经审批(评审)的项目,确实无需再实施的,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区发改局从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取消。

第五章 项目调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调增。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认定的总投资。施工发包前,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方案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导致项目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调整后总投资达本办法评审额度的须委托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以下程序分级办理调整手续:

(一)投资调增额度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报经区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初审,项目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定后,由区发改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二)投资调增额度在4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三)投资调增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四)对不需要区本级出资的市级部门(单位)、市属国有公司委托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实施的项目投资调增,项目单位在征得委托单位或出资单位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项目分管区领导审签后,由区发改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调减。施工发包前,因方案调整、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减投资额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调减30%(不含)以内的,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二)投资调减30%(含)以上的,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项目分管区领导审签后,由区发改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规模和内容调整。施工发包前,不增加总投资的情况下,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施工发包前,拟变更建设地点、实施单位、资金来源等内容的,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发改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办理相关审批(评审、备案)手续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程序履行施工发包前的计划调整手续后,报区发改局(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办理相应的审批(评审、备案)文件调整手续。其中:

(一)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办理投资概算审批(评审)文件调整手续。

(二)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审批(评审)文件调整手续。

(三)属于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办理上述评审文件调整手续后,须在在线平台办理备案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发包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计划和投资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办理。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此类项目作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达限额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均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采购。

第二十九条 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施工单项合同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发包前将招标控制价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其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发包前须取得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相关批复(备案制项目须取得投资概算评审意见),发包后3个月内将预算控制价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项目单位依法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实施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工期、合同计价方式、签约合同价、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式、工程变更、价款支付、结算办理以及争议处理等条款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决)算。

政府性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项目性质交付使用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区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性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管理范围。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合同价,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应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工程变更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于设计、地勘、规范和技术标准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二)涉及上级临时交办的和区委、区政府决策的重大工程变更。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

(四)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工程变更管理主体。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严格履行首要职责,加强投资控制,从严管理工程变更,负责对工程变更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的变更条款进行核查,对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项目单位要制定内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其中区属国有公司制定的公司内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须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查同意,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前期管理。项目单位在施工前须组织进行清标工作和图纸会审,其中清标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的,清标结果须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合同价,因上级临时交办,区委、区政府决策,以及政策性调整、行业规范调整或非主观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按照以下程序实行分级管理:

(一)施工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变更增加工程累计金额在暂列金范围之内,且单笔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按照内部程序自行决策,但在确保项目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满足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性变更要求。

(二)施工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变更增加工程累计金额在暂列金的80%(含)以内,且单笔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按照内部程序自行决策,但在确保项目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满足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性变更要求。

(三)施工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变更增加工程累计金额超过暂列金的80%(不含)的工程变更,从首次超过起,由项目单位将每笔单项变更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变更的经济性、合理性审核后实施。

(四)变更增加工程累计金额在暂列金范围之内,且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变更的经济性、合理性审核后实施。

(五)变更增加工程累计金额超出暂列金、工程费未超概算工程费,且单笔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控等单位对变更的合理性和造价进行把关审查后,由区发改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等相关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审论证,由项目单位报项目分管区领导签批后实施。

(六)变更增加后工程费超出概算工程费或单笔变更增加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变更,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审论证,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造价评审,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出计划认定的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区委常会会议审定)实施;其中,对不需要区本级出资的市级部门(单位)、市属国有公司委托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实施的项目,造价评审结论在征得委托单位或出资单位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签后实施。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除按照上款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外,项目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于按照本条规定须先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再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未履行相关审核程序擅自实施的,区发改局不再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在履行完变更手续后,报区发改局(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办理投资概算审批(评审)文件调整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区级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区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凡属于省、市、区重点项目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90日内到区档案局办理项目档案登记。政府性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参照市、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六条 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项目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及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工作,项目产生的内部审计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核算。

第四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街办、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实施(服务)单位。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涉及较为专业事项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市出台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政策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办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金牛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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