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新要求,规范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征求了检察机关、各市(州)司法局、群众的意见建议,联合省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印发《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具体细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持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二、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办法》共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依据、基本原则、级别区分、选任管理机构及职责、人民监督员权利等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了选任条件、禁止参选情形、名额分布、选任公告、产生方式、审查考察、拟任公示、任命、缺额增补选等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培训原则、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内容。第四部分明确了抽选原则、抽选流程、抽选确认、抽选回避、重新抽选等问题。第五部分明确了考核类型、考核内容、考核依据、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运用等问题。第六部分明确了管理信息台账、人民监督员信息公开、违反履职规定的处理、资格免除、异议复核、主动辞任、考核结果公示及运用等问题。第七部分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的时间、经费保障等问题。第八部分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三、新《实施办法》的重大变化
(一)监督范围更加广泛
新《实施办法》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监督范围拓宽。
(二)监督层级更加科学
新《实施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派出院的办案活动,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省级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市(州)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三)禁选条件更加合理
为了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一是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二是增设了根据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禁止性条件。
(四)群众参与途径更加方便
新《实施办法》坚持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一是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二是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新《实施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将会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切实把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选任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
(五)履职保障更加落实
新《实施办法》专门单列第七章讲述人民监督员保障,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等,由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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