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胶州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方案解读

解读人:胶州市统计局局长  于洲

  现将胶州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方案》(胶统字〔2022〕2号)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统计局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统字〔202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文件出台的目标、任务

  一是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二是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三是通过发挥统计监督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检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三、文件制定的具体任务内容

  《监督意见》的学习贯彻;开展统计监测;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推进统计法治建设;落实统计督察有关要求,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增强统计监督的有效性;着力完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数据的审核责任;依托青岛智慧统计平台,精准维护数据库和高质量纳统平台,加快提升数字化水平;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发挥统计”双随机”执法检查优势,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注重执法力量选拔和培训;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强完善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建立高质量纳统网络体系;对任务分工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办,确保各项措施按期完成。

  四、常见问题解答

  1.统计督察方式都有哪些?

  答: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2.《监督意见》贯彻落实的主体及上报进度监测时限是如何安排的?

  答:由各镇街、功能区和市局各科室牵头落实,进度监测上报时限为3月28日、6月28日、9月28日、12月28日前。

  3.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主要任务:一是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二是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三是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四是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五是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牵头承办科室:胶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

  联系电话:82202812

 政策原文:胶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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