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政发〔2022〕2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日照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聚焦聚力省委“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和“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在市委的全面领导下,始终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和外出报备制度。

第八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要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科学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强化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报请立项的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并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政府规章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健全依法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应当报市委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拟定决策草案,并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涉及其他部门和区县、功能区的,应当征求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决策草案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报省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二十八条  健全政府新闻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重大政策、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应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参与,积极发声。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数字政府、数字机关建设,深入推进政府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资源共享共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利企便民。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人民来信,按程序转市信访局具体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认真落实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认真落实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审计局、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单位列席。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提交议题的部门单位应于会前协调一致,并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议题内容涉及申请资金和机构编制事项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前协商。

第四十一条  严格会议请销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履行请假程序,经同意后,指定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上级部门拟在日照召开会议、举办活动,有关单位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办理公文,严控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提高公文制发质量和时效。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绝密、机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四十五条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一文一事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部门可以解决的事项,不得报市政府审批。市属国有企业、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等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由牵头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相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涉及财政经费、编制、因公出访、表彰奖励事项的请示公文,按市政府职能划分,径送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一并报市政府。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申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四十七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上报的请示、报告,报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秘书长核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后发文。

(三)领导干部出国(境)预批件,按程序报分管部门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经市长审批并报市委同意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党组要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四责协同”机制,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办公用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抓班子、带队伍,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绝不允许搞特权,绝不允许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坚持事争一流、唯旗是夺,大力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政府系统执行力、落实力,勤政廉政善政,提质提效提神,做到基础工作重规范,日常工作上水平,重点工作抓创新、求突破。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升工作标准,主动解放思想、抬高标杆,勇于争先进位、攻坚克难,推动工作创一流、出亮点。要强化时间观念、效率意识,树立有解思维,积极破解工作难题,以过硬作风推动工作善作善成。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确保落地见效。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真抓实干、勤勉敬业,大兴学习之风、调查研究之风,倡导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领域的重要文件文稿和重大活动安排要严格审核把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字当先、“干”字当头,加强理论学习、政策研究,找准与实际工作的结合点,切实提高谋划工作、指导实践、推动发展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健全工作落实闭环机制,实行领导批示“快速办结”制度。按照“压缩层级、压减时限、压实责任”原则,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落实;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落实,避免层层转批、责任虚化。落实情况的反馈要采取务实管用灵活的方式,简化程序,提高质效,确保批示事项快速办结有回音。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值守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外事纪律、新闻宣传纪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1日发布的《日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日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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