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9日,《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结合我市实际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一)政策方面。2015年11月24日,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经省法制办备案延续。之后2019年出台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都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现实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校食堂的管理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如部分学校食堂委托餐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部分没有条件建设食堂的学校采取集体用餐配送方式供餐;同时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期盼越来越高,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要相应提高。因此,在新形势下亟需出台新的学校食堂检查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2条2个附表,主要从学校自查、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办法》调整的范围。《办法》调整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学校、幼儿园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统一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继续落实学校食堂“四查”制度。《办法》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包括每周自查、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简称“四查”)。学校负责开展每周自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教育部门开展飞行检查、督导检查。
(三)新增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部分新增对学校食堂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的管理,对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供餐的,以及采取从供餐单位订餐的,还应检查相关合同、经营资质及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等。季度检查时,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四)明确学校自查内容。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学校开展每周自查,并加强对学校食堂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和供餐单位的管理。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的学校食堂,自查内容包括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设施设备及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
(五)增加校外供餐单位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供餐单位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对校外供餐单位实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纳入该名单的单位应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并作为政府采购、选择招标的重要考量因素。
(六)增加学校大宗食品抽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向学校统一配送或由定点单位采购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每年至少实施1次抽样检测;对辖区内学校食堂自行采购、使用量大的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原料,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抽样检测(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抽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将相关配送或供货单位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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