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鲁医保发〔2022〕3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威医保发〔2022〕7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鲁医保发〔2022〕3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政策作出明确,要求自3月23日起在全省范围施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250403101,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5/次,其中,项目最高价格5/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二)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结果已挂网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对于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紧急所需、线上一时难以满足供应的,医疗机构可线下联系生产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临时采购,临时采购完成后按规定及时在采购平台进行登记。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医疗机构抗原检测试剂采购供应情况督导,建立供需对接和供应质量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满足疫情防控需求。

(四)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我市现行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即:职工医保按80%报销,居民医保按60%报销。其中我市参保人员的检测费用不与本人住院及门诊慢性病费用合并计算,不计入医疗机构总额预付指标。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未参保人员所需经费,由就诊基层医疗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对不符合方案规定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国家出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保障政策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维护,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检测,及时落实政策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王晓华

       联系电话:0631-5860776

       相关文件:《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