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今天(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总台央视记者 王楠)

关键词: 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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