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营造和谐人居环境,根据《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成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治理日常工作。

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应急、市场监管、公安、财政、消防等部门协调配合。

第三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源头防控、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违法建设存量治理应“依法依规、保障民生,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综合考虑建设时间、使用性质、用途、地段区域状况等因素,可采取“限期整改、依法拆除、依法没收可并处罚款”等措施;新增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等措施,把“拆”和“改”作为有机整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老旧小区改造、外立面提升改造等民生工程有机结合,统筹制定方案,以拆促改,以改带拆,实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

第二章  预防管控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以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单位的巡查责任网络,明确巡查线路,分片包干,落实到人。

第五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规划条件,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建筑方案审查,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防止在地下、立面、楼顶、夹层等预留便利违法建设的公共空间,对预留便利违法建设空间的规划建筑方案,不予审核通过。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管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开展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后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情形,应及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三章  依法处置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作好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发现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按照违法建设治理职能职责及时开展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情况核实;对无法确认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应及时函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开展违法建设认定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根据接到的违法线索开展认定工作;若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及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对正在实施或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在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一)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抄送当事人所在部门;

(二)当事人为其他企业人员或经营者的,抄送当事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三)当事人为社会团体人员的,抄送当事人所属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

(四)当事人为宗教团体人员的,抄送民族宗教部门。

第十条 需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实施方案,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准备工作,提前3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

(二)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三)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报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四)对查封后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设属于国有资产,由市、县(市、区)、镇财政部门负责接收、监管和处置。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履行以下查处职责:

(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含宅基地)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四)其他违反消防、水利、林业、人民防空等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四章  配合协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治理的联动职责。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函告的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注明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的书面函告,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虚假销售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签订不得违法建设承诺书,应当指派专人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巡查。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的违法建设信息,经核实确认违规用水、用电、用气后,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共同执行停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打击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联动机制的要求,依法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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