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偷逃税被罚没有多长时间,又有明星因为偷逃税被罚了。
近期,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明星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依据相关法律,税务部门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
一、一罚了之的处理方式,对明星偷逃税起不到震慑作用
4倍罚款,这在以往的偷逃税案件中,是不多见的。即便郑爽偷逃税案,也远没没有执行这样的处罚标准。邓伦“享受”这样的待遇,恐怕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邓伦对抗检查、对抗法律的结果,也是邓伦必须受到的处罚。
现在的问题是,对邓伦偷逃税案的处理,从表面看,体现了公平公正,邓伦也受到了罚款4倍的重罚。但是,仔细分析,这种一罚了之的处理方式,对邓伦,对相当一部分明星来说,是起不到震慑作用的,是会让他们继续产生违法冲动的。
不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明星还是其他纳税人,初次犯案,只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就可以免处刑事责任。可是,像邓伦这样,在税务部门已经对其提出纠错要求的情况下,仍然不积极纠错,而是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就不应当属于首次犯错,也不能认为是积极主动纠正了吧,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有关方面仍然没有移交,而只是提高罚款金额处理。显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处理。
我们并不是说只有对明星追究刑事责任,才算处罚到位。关键在于,动辄几千万、上亿元、几亿元的偷逃税款,却总是一罚了之,对于那些因为偷逃税款受到严厉处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体企业经营者来说,情何以堪呢?税法这碗“水”,该不该端平呢?更何况,实体企业比起明星来,不仅经营的难度要大得多,对社会的贡献也要大得多。对实体企业的税收征管那么严、处罚那么严,而对来钱太容易的明星却这么松、这么宽,确实会让实体企业经营者感到不公。
二、对参与明星偷逃税的工作人员,也不能让其逍遥法外
当然,在税收问题上,也可以给明星们一次自行纠正的机会,那就是税务部门对所有的明星,包括网红等,都设定一个主动纠正的截止时间,只要在截止时间内主动纠正的,就可以通过补缴和罚款来处理。超过截止时间的,不管涉及到谁,都严格依法执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这样,明星们可能就不会再抱侥幸心理了。
事实也是,目前的以罚代刑处理方式,对绝大多数明星来说,都会觉得,只要查出来,就可以以初次违法之名,补缴和罚款。查不出来,所有的违法收入,就都是自己的。这种守法与违法之间的利益、风险比较,当然会让明星们选择违法,而不会主动守法。相反,如果与刑事责任紧紧挂钩,可能每一位明星都会选择守法。毕竟,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他们的“钱途”彻底完了,就需要好好报掂量掂量,到底是违法好还是守法好了。
不仅如此,对参与明星偷逃税的工作人员,也不能不闻不问,不能处罚了明星,他们在后面可以逍遥法外。就像薇娅的偷逃税案一样,其丈夫就是最直接的操盘手,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回到邓伦案,能够想到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这种手段的,决不是邓伦。相信邓伦没有这个脑子,也没有这个业务能力。自然,就有在背后帮着出主意、想办法的“高手”,而这个“高手”,当然就是明星偷逃税的“主角”了,如果不对这样的“主角”下手,要想杜绝明星偷逃税,也是比较难的。
总之,对明星偷逃税,决不能再听之任之。不能在舆论沸腾了,就出手抓一抓,且抓得不彻底;舆论平息了,一切归于常态,偷逃税依然随处可见。如果这样,真的是对税法的不尊重,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尊重,尤其是对那些一贯依法纳税的人纳税人不尊重。广大员工有限的收入都要依法纳税,明星的高收入却可以动辄偷逃税,且数额巨大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说不过去啊,对明星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也缺乏作用效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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