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通报20起矿产违法案件:涉17个省份,有公司违法开采煤炭被罚没超6亿

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起矿产违法案件。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此次公开通报的20起矿产违法案件,涉及17个省(区、市),矿种既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煤炭、矿泉水等,也有国家战略性矿产如稀土。

崔瑛说,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为此,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一批矿产违法案件,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

崔瑛表示,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重点关注并严肃查处在长江黄河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违法采矿案件;重点关注违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如稀土等;重点关注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无证开采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20起矿产违法案件主要分为三类

有公司违法开采煤炭被罚没超6亿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通报的案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企业或个人无证开采(10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据通报,2020年1月至11月,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但申请延续登记未被批准情况下,擅自在城关街道办火石咀煤矿开采煤炭。2021年4月,咸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51.79万吨,违法所得1.67亿元。咸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亿元,并处罚款834.2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第二类是越界采矿案件(6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矿业权主体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6年至2020年,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喂马乡违法开采煤炭。2021年2月,和顺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183万吨,违法所得5.13亿元。和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3亿元,并处罚款1.54亿元的行政处罚。

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晋中市公安局确定犯罪嫌疑人23名,已对1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第三类是以各类工程为名的违法采矿案件(4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工程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案例通报显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某爆破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环境恢复治理为名在寨豁乡馒头山村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1年7月,博爱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1.83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85.11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博爱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3名涉案人员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13起案件法院已判决追究刑责

提示相关企业和个人不要以身试法

崔瑛介绍,此次通报的20起矿产违法案件中,有13起案件法院已判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当事人被判处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等。“应该说,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都付出了惨重代价,教训十分深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起案件均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采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崔瑛回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采矿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矿产资源法》明确,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和刑事责任。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此次通告的20起案件中涉及到的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崔瑛介绍,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企业或者个人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至30万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如河北、江苏等地标准为10万,四川、陕西等地标准为15万,浙江、安徽等地标准为20万);

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破坏的价值在5万至15万以上的(河北、江苏等地标准为5万,四川、陕西等地标准为7万,浙江、安徽等地标准为10万);

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崔瑛提示,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正如20起通报的案件一样,不仅血本无归,还会被判刑。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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