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宣传行为,切实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宣传行为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通过走访部分企业、县(区)和市级部门,在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研究讨论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宣传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宣传行为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宣传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必须据实宣传,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边不利因素;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或者已规划官方尚未公布的交通、医疗等设施作诱导宣传;商业地产项目销售广告不得包含升值预期、回报承诺等违法违规内容;不得采取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实行报备制度。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前,要将宣传方案和宣传资料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3部门进行报备。在收到材料后,以上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提出行政指导意见。报备后如核心内容有变动,须重新报备。
(三)建立协同机制。房地产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项目在办理预售评审前,由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到销售现场进行检查。
(四)畅通举报渠道。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分别公示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商品房预售信息等内容。设立举报电话,群众可以对房地产项目宣传方案与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等不一致的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五)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宣传中的主体责任。开发企业与经纪机构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范商品房销售宣传的职责、义务等。由市房地产业协会制定商品房销售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对商品房销售人员实行亮证上岗、挂牌销售服务。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设置销售人员公示栏,并为购房群众设置导购提示。
(六)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房地产宣传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根据职能职责依法查处。严格执行《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定期对外公示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信用考核分值、排名和等级。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宣传行为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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