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2-011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9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16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2-012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9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16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2-013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力”)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环保”)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巴彦淖尔川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彦淖尔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3,718.15万元,并使用募集资金提供借款18,482.97万元专项用于“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同意川能环保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长垣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1,498万元,并使用募集资金提供借款5,902万元专项用于“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工程”,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1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26,931,295股股份,发行价格为22.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17,534,594.3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03,509,623.1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7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1月2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川能环保增资803,509,623.19元(其中603,509,623.19元为重组募集资金),公司持股比例由原51%提升至70.55%,另一股东四川万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49%缩减至29.4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在扣除发行费用并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使用募集资金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的情况
(一)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主体为巴彦淖尔项目公司,其中川能环保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支付资本金3,718.15万元,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借款18,482.97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利率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授信利率4.35%执行,根据项目需求分次拨付。
2022年1月27日,川能环保收购巴彦淖尔项目公司少数股东四川恒新宇环保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后,持股比例由原78.75%提升至98.75%,持有剩余1.25%股权的少数股东巴彦淖尔市锦鹏云环保有限公司因不参与公司管理,不在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环节同比例提供借款。
(二)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工程
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工程实施主体为长垣项目公司,其中川能环保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支付资本金1,498万元,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借款5,902万元,借款期限二年,借款利率参照中国银行长垣支行项目贷款利率4.75%执行,可根据项目需求分次拨付。
四、借款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巴彦淖尔川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项目公司于2020年11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注册成立,川能环保持股98.75%,注册资本为8,249.4万元,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大气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2021年12月31日,巴彦淖尔项目公司资产总额1,599.74万元,负债总额96.91万元,所有者权益1,502.83万元,资产负债率6.06%,202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0.77万元。
(二)长垣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长垣项目公司于2017年3月在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注册成立,川能环保持股100%,注册资本为17,434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利用、发电;危险废物处理;余热、余能及再生能源利用、发电;污水污泥处理;烟气治理等。2021年12月31日,长垣项目公司资产总额63,022.62万元,负债总额46,233.03万元,所有者权益16,789.59万元,资产负债率73.36%,202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714.09万元。
五、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涉及股权比例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后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资本金、借款到位后,将存放于项目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并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回复报告(修订稿)》披露,巴彦淖尔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方式为“……由川能环保向巴彦淖尔项目公司增资或借款, 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增资价格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提供借款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巴彦淖尔项目公司少数股东四川恒新宇环保有限公司已将所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川能环保,考虑到股权转让后川能环保持有巴彦淖尔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已达到98.75%,持有巴彦淖尔项目公司剩余1.25%股权的少数股东巴彦淖尔市锦鹏云环保有限公司因不参与公司管理,在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环节不再同比例提供借款。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能动力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募集资金借款利率公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川能动力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2-014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力”)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8,611.91万元,其中8,596.84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5.07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4号)核准,公司向1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26,931,295股股份,发行价格为22.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17,534,594.3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03,509,623.1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2021年12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70号)。
2022年1月2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环保”)增资803,509,623.19元(其中603,509,623.19 元为重组募集资金),公司持股比例由原51%提升至70.55%,另一股东四川万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49%缩减至29.4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在扣除发行费用并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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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1-4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2月23日,公司募投项目已经累计投入自筹资金人民币8,596.84万元,予以置换的资本金共计5,398.88万元,予以置换的借款共计3,197.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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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2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各项发行费用的实际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0,706.96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50,706.96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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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1-4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川能动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能动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川能动力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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