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运营水平,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报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修订印发了《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参与商业银行范围和存款操作工具两个方面,其他保持不变。具体修订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参与商业银行范围
根据成都市城区范围变化调整等情况,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范围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成都市中心城区的法人银行或四川省(成都)分行。
(二)增加国库现金管理3个月以内存款操作工具
为适应财政国库库款间歇期变短的新变化,增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灵活性,新增省级国库现金管理3个月以内的存款操作工具。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另行制定。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实施办法》由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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