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强调,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提出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要求对本地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等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及时清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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