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电价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文件规定的加价标准,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自来水价格

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4元。

对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其他区、市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局制定。

(三)管道天然气价格

对市内三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每立方米加价1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3.5元。

其他区、市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局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二)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水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水量起收取加价水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差别化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燃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气量起收取加价气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四)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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