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对现行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于 2019年12月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9]43号),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保障对象。参加内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筹资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三、待遇保障。
(一)待遇享受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二)起付线。按照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计算,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590元。
(三)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一个保单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上的部分再次实行分段报销。一个自然年度的结算以出院时间为准。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及以上的分段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及以上—30000元 |
55% |
30000元以上—60000元 |
65% |
60000元以上 |
75% |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等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合规医疗费。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乙类先自付部分;三是医疗保障部门核定按病种收费价格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承办主体。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由市医保局按规定每3年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五、结算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结算在统筹地区内以及统筹地区外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同步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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