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内江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农发〔2021〕157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内江经开区经科局、内江高新区社会治理局:

  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市长江流域内禁捕水域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内江市公安局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市禁捕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内江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7日
  
内江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全市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市长江流域内禁捕水域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沱江干流、球溪河、麻柳河、濛溪河、小青龙河、大清流河、三江河、釜溪河等市境内所有禁捕水域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全市永久性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第五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第六条 下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为永久性禁钓区:

  (一)濛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七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注册发证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工具垂钓:

  (一)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二)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三)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四)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五)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六)国家和省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条 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钓获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一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应主动避让《四川省禁捕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野生水生动物名录及采捕标准》中小于最低捕捞标准的鱼类幼体。误钓小于最低捕捞标准的鱼类幼体及禁钓品种,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强化日常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垂钓。对违反垂钓管理规定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渔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