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是由经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备案的房屋安全机构(如房屋安全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的。
一级房屋质量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项目,履行房屋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 10 人(含*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各 2 人。
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检测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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