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教育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科技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公共文化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医疗卫生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应急救援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严格落实省、市基础标准,明确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市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按省定基础标准40%、市级财政按省定基础标准10%分担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10%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今后,根据国家及省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市政策。
4.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乘班车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乘班车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市定标准,市级财政承担20%,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承担。
5.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中央及省要求,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县级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除省级财政承担40%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担。今后,根据国家及省幼儿资助制度建立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
2.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承担40%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担。
3.高校国家助学金。统一实施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除省级财政承担40%外,其余部分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属高校由县级财政分担,中央企业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由学校所在地财政分担。
4.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统一实施的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我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按照省定标准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学生生源地县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省定标准给予补助;县属(含民办)高校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在地县级财政给予补助。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统一实施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高校生源所在地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高校学生生源地为威海市的,其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补助4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6.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统一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承担5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地县级财政按3:2比例分担。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级可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和分区域资助面,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县级财政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执行省级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或按照上级规定由市级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各区市、开发区在确保省、市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区市、开发区制定出台本区域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区市、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履行好教育领域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全面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改革依规落实。
(二)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科技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县两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碳纤维与复合材料等七大产业集群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区域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补助,以及对市级及以上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级根据本区域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县级结合本区域实际,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级根据本区域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级委托任务,由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实施的威海英才计划等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市县两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大保障力度,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推进改革创新,强化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科学规范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硬化绩效目标约束,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改革落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
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要求,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市级及市辖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组织的海洋典型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海域海岛调查,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县级辖区内海域、无居民海岛调查和突发海洋生态灾害应急预警监测等事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监测(包括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与海洋资源通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海洋典型生态系统、生态灾害预警监测,突发海洋生态灾害应急预警监测等,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以及海域使用调查、监管和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全市海域使用监管和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市级、跨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县级、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县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全市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县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公益林保护管理,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等)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重点功能区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和省、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省级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省级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县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市级组织的海洋预警报制作发布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海洋预警报制作发布、县级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隐患排查治理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事项,全市海洋自然灾害风险专题调查评估,近岸海域生态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海洋观测设施和海洋观测网的运行维护,浒苔、互花米草等海洋灾害治理,森林防火装备物资及基础设施建设,林业有害生物普查、防控,林业灾害等事项,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研究制定县级测绘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规定事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认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与自然资源领域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交通运输领域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号)要求,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省对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实际,合理划分市县两级在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经营性的,由相应市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给予必要支持;属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由县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县两级在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高速公路的管理职责以及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评价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由市级(含市属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高速公路的管理职责以及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征地拆迁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
(1)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
市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测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应急处置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承担跨区域改建工程项目(本区域内部分)和非跨区域改建工程项目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前期工作费用等其他费用。承担本区域内路基、小桥涵等工程建设费用,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沿线设施、绿化、环保、景观设计工程等附属设施费用,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的工程建设费用,具体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以及移交后的市级主导建设交通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和市级主导建设交通道路新建及改线工程。
市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测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应急处置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承担跨区域建设项目(本区域内部分)和非跨区域建设项目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监理费和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等其他费用。承担本区域内路面、大中桥、路基、小桥涵等工程建设费用,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沿线设施、绿化、环保、景观设计工程等附属设施费用,具体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的建设,本级自行提出的、超出原有工程设计部分的建设,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农村公路。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全市农村公路中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对县级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给予相应支持,重点向县乡道倾斜。
县级事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中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建设规划、区域性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具体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县两级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本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中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市级结合财力情况,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中省、市负责部分外的监督管理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港航。
1.沿海港口。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县两级按照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除中央和省负责部分外的沿海港口专项规划、宏观管理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按照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市级(含市属企业)负责事项和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按照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县级负责的事项和支出责任。
2.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吸引社会资本推进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市级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监测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市级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安全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铁路。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全市铁路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市县两级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促进全市铁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县共同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中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县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级或项目法人单位实施,也可委托中央或省、市属企业实施;承担本区域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等职责。同时,负责本区域内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以上事项由县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民航。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民用机场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促进全市民航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县两级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县共同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共同承担民用机场中除中央和省负担部分外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市属企业负责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
(五)邮政。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市级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履职能力建设和邮政公共服务事项,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可结合财力情况,给予快递进村、国际邮件快递服务适当支持。
县级事权。负责县级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县级确定的邮政公共服务事项,承担本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以及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快递进村、进居民小区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营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具体事项可由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实施。
(六)现代综合交通运输。
1.运输发展。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绿色交通、污染防治、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和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等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级承担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具体事项的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共同事权。共同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以及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职责,相关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市属企业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承担本区域内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绿色交通、污染防治、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县级负担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具体事项的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征地拆迁、沿线安全和环境整治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2.应急保障。
市级事权。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与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水上安全监管与搜救等职责和市级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以上事项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承担本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与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水上安全监管与搜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等职责;承担本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公共安全事件的救援、处置和运输保障工作;承担本区域内公路、水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管理、维护、运营、征地拆迁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以上事项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改革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目标,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全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创新发展。
(二)推进县级改革。各区市、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坚持有利于调动基层和部门积极性的原则,研究本区域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共同推动改革发展不断迈向深入。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方案,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规制度,按照现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公共文化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现就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国家和省级资金给予县级支持。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2.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市县两级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国家和省级资金给予县级支持。
3.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事项。将国家和省、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事项,市县两级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国家和省级资金给予县级支持。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关于落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县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县级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组织实施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不含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两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要按照事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资金保障水平。
(二)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硬化绩效目标约束,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改革发展情况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健全基础标准,形成有序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医疗卫生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两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全市统一实施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疾病免费筛查等项目。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其他特定疾病免费筛查项目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予以补助。
(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县级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救助等,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省基础标准确定全市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事务管理、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和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级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社会力量办医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县级予以补助。县级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事务管理。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级予以补助。县级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明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属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级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区市、开发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级据此自主制定本区域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级制定出台本区域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级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县分担比例,暂按原政策执行,并随新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结合实际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政府保障能力。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方面项目优化整合,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县级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三)抓紧完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应急救援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现就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国家、省和市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省和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县级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县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以及防震减灾事项的监管、监督检查,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国家、省和市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县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区域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级为国家及省、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国家、省和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区域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国家、省或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由县级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确定的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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