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航融投”)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284,542,056.6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前期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不会对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产生重大影响。如法院裁定兴航融投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将及时启动追偿程序,要求被担保方承担相应损失。

近日,公司子公司兴航融投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现将其涉及诉讼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兴航融投涉及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㈠ 案件一: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兴航融投质押合同纠纷

2016年,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集团”)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4亿元。兴航融投以其持有的263,591,433股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股权为航空集团提供质押担保,该笔质押担保已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航空集团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剩余债务10.05亿元,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拍卖、变卖兴航融投持有的263,591,433股渤海租赁股权,并判决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就所得价款,在主债权人民币1,155,201,835.4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 兴航融投承担保全费、受理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㈡ 案件二: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兴航融投质押合同纠纷

2016年,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航空”)与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资本”)签订《合伙份额收购协议》,约定由天津航空收购建信资本持有的深圳建信天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份额,收购基本价款为6亿元。兴航融投与建信资本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兴航融投以其持有的131,795,717股渤海租赁股权为天津航空提供质押担保,该笔质押担保已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天津航空到期未能履行收购义务,建信资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建信资本基于《股权质押合同》对兴航融投持有的渤海租赁131,795,717股股票在天津航空应支付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范围内(即天津航空应支付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606,449,952.50元,其中收购基本价款546,000,000元,收购溢价款48,685,000元,违约金11,764,952.5元)享有质押权;2. 请求法院判令建信资本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兴航融投持有的渤海租赁131,795,717股股票,并就上述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即天津航空应支付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606,449,952.50元,其中收购基本价款546,000,000元,收购溢价款48,685,000元,违约金11,764,952.5元)优先受偿;3. 请求法院判令兴航融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实际收取为准)。

㈢ 案件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兴航融投质押合同纠纷

2017年,航空集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亿元。兴航融投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兴航融投以其持有的131,795,716股渤海租赁股权为航空集团提供质押担保,该笔质押担保已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航空集团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剩余债务4.5亿元,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请求判令兴航融投在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71,690,268.75元的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有权行使质押权,并就拍卖、变卖兴航融投质押的渤海租赁的131,795,716股股权所得,在前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2.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00元由兴航融投承担。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兴航融投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前期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不会对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产生重大影响。如法院裁定兴航融投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将及时启动追偿程序,要求被担保方承担相应损失。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风险警示

㈠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该事项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规定的股票被终止上市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编号:临2021-044)。

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21-094)。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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