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济南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王雪


王雪: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济南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泰吉,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邱锐,济南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学凯,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正处级领导干部郭永桂,请他们对《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介绍解读,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

何修冬:

尊敬的媒体朋友们:

上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下面我就《条例》的基本情况,向大家进行介绍和解读。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条例》制定的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标世界银行指标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聚焦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政府采购、登记财产、获得电力、招标投标等14个指标领域成为全国标杆,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了高质量发展动力。同时,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政务服务质量效率、证件跨区域互认通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等方面还存在差距。为了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系统巩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探索创新的改革措施,亟需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部分:立法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三条原则:

一是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立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要求,重点从破除准入壁垒、推进公平竞争、规范中介服务等方面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优化政务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的原则。将“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贯穿到法规中,针对营商环境工作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在建立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数据资源互通共享、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完善制度规定,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

三是拓宽监督渠道、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原则。通过人大监督、政府督查、政协监督、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监督、审计监督,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组合拳”,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好主体责任,推动全市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

第三部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宜居环境、工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这一章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在立法原则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三是对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和政企沟通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和市场主体诉求。四是明确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对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作出规定。五是支持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章:市场环境

这一章主要围绕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作出规范。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二是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对优化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作出规定。三是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四是在金融支持方面,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五是在公用基础设施方面,规定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降低报装成本。六是在中介服务方面,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同时对中介服务事项明确了六种不得实施的行为。七是在人才保障服务方面,实施泉城系列人才工程,建立数字化人力资源信息平台,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八是在创新创业环境方面,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平台。九是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优化简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第三章:政务环境

这一章主要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作出规定。一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二是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实行网上办理、智能审批。三是对证明事项作出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四是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推行分阶段施工许可,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极简审批。五是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统一进行区域化评估作出规定,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六是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进通关流程电子化。七是制定涉企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推行涉企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八是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和失信补偿、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得违约、毁约的情形作出规定;因不履行约定造成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赔偿。九是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在政务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反复被差评、投诉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四章:法治环境

这一章主要对法治环境方面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对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其他行业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三是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对部门实施合并检查、联合检查作出规定。四是对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作出规定,确需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五是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六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高水平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七是构建高效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法务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预防和解决市场主体的各类争议。

第五章:宜居环境

这一章主要围绕为市场主体提供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作出规定。一是传承“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风貌,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市容市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二是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创新创业文化和诚信文化建设,营造亲商重商助商的文化氛围。三是加大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典范城市。四是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便利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五是健全完善高层次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保障制度,对引进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加快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规定。六是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七是构建外联内畅、立体便捷、智慧绿色的交通网络。八是推进国际学校、国际化医院、国际化社区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第六章:工作监督

这一章主要对营商环境工作监督作出规定。一是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二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以及下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五是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咨询和投诉举报,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六是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七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是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明确了十六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二是对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三是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主要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就介绍到此。希望各新闻媒体能够积极支持,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力度,切实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谢谢大家!

王雪:

感谢何主任的介绍。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请提问。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条例》实施后,市发展改革委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来贯彻落实《条例》,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正处级领导干部郭永桂

郭永桂:

谢谢您的提问。

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扎实做好新版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各部门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做好转发和宣传贯彻,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力度,跟踪清单落地实施情况,积极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实施的新举措、新方法、新手段,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二是着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透明、公平公正。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探索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创新工作。研究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十四五”发展规划,巩固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协同监管、智慧监管,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我市电子交易平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智慧高效。研究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三是高水平打造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区。加大全国“信易贷”平台推广力度,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创新诚信企业激励应用场景,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打造诚信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的基础上,拓展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推动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记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的重任,请问司法局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泰吉

李泰吉: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市司法局将认真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立足“政治机关、法治部门、纪律部队”职能定位,在“四个聚焦”上下功夫:

一是聚焦制度保障,推进科学立法。积极贯彻《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相关领域立法,清理不利于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力实施政府部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流程再造,将制度优势实实在在地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内生动力。

二是聚焦效能优化,提升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大力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全面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和告知承诺制,公布保留证明事项实施清单,依托大数据力争实现“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和“法有规定无需群众提交”证明业务网上办理,推动在全省率先创建“无证明城市”。

三是聚焦创新监管,严格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全覆盖、全链条重点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防止监管越位或监管缺位。

四是聚焦发展需求,强化法律服务。实施高端法律服务培养计划,建设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体系,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高端法律服务。以《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实施意见》为统领,构建市、区县、街镇三级互联互通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协调指挥系统,深化“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为我市营商环境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济南网记者:

请问:公平竞争审查对提升政务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有什么重要作用?怎样才能确保《条例》规定的有效落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邱锐

邱锐:

谢谢您的提问。

我国反垄断制度以“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着力点,既规范经营者行为又规范政府行为,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是对行政性垄断的事前规制措施,保障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对全方位提升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审查标准从严履行审查程序,防止出现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这是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有效实施的关键。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创新工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在全省率先出台会审、抽查、第三方评估和投诉举报等办法措施;率先签约第三方机构完成首个公平竞争审查年度综合评估,得到上级反垄断机构的充分肯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发挥联席会议牵头抓总作用,一是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完善工作机制,明晰责任任务,为全市竞争政策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强化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用活用好抽查、会审、投诉举报等工作措施,促进《条例》有效实施;三是倡导各级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加强对政策措施的会商会审、问题研判和综合评估,不断提升审查质量和效果。

最后,欢迎各类市场经营主体通过12345或向政策制定机关官网举报投诉您所发现的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介绍一下,在政务服务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贯彻落实《条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学凯

马学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在巩固前一阶段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深化改革,为企业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精准的服务。

一是聚焦企业需求实现服务集成。充分发挥企业服务中心作用,整合涉企服务资源,进一步加快市场主体库、涉企政策库、政府资源库建设,推动更多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完善市区一体的服务企业工作体系,壮大企业服务专员队伍,高标准打造服务企业“12345”。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推出更多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持续深化企业开办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延伸审批服务链条。

二是持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深化省市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运行,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政务服务体系。主动加强与省内城市、黄河流域城市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对接,推动更多高频事项跨地区办理。完善审管互动功能,推动审管信息实时交流。

三是全面提升审批智慧化水平。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一窗受理”系统功能,推动政务服务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探索电子证照“无感”调用,推动更多事项减证办、免证办。推动自助服务终端功能再集成,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全程自助办。

四是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完善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全市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持续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全面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爱济南客户端记者:

请问《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何修冬: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遵循国务院、省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要求,紧紧围绕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规范行政权力,作出了多处禁止性规定: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业绩等方面设置准入条件,不得违法违规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三是在保护市场主体方面,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禁止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禁止摊派和强制捐赠;禁止拖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四是在中介服务方面,明确了部门不得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将中介服务费用转嫁市场主体承担等行为。五是在政务服务方面,不得违法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实施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六是在涉企政策措施方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撤回或者变更。七是在政府诚信守诺方面,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换等为由违约、毁约等。

对这些禁止性条款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雪: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记者朋友们的光临!


相关政策: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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