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企业破产统一协调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府函〔2022〕47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现将《绵阳市深化企业破产统一协调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6日



绵阳市深化企业破产统一协调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导向,认真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2021〕274号)及《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法院主导、部门配合”的企业破产统一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社会稳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协调、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逃废债等重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全市企业破产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实现企业破产“府院共治”联动机制运行常态化、职责明确化、事项类型化、成果实质化,进一步服务保障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绵阳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中级法院院长为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为第二召集人。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绵阳海关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常设机构在市中级法院,由市中级法院从事破产工作庭室负责日常工作、会议召集、督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设立联络员


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中级法院分别设立联络员,负责各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等事务。


四、运行机制


(一)召开定期协调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需要协调联动的全局性事项及破产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破产工作。专题会议遵循灵活机动的原则,根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范围,主要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推进中涉及成员单位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可临时邀请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参与协商。经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经专题会议研究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联席会议审议。


(二)建立重大破产案件专班工作机制。


对于案情重大、疑难,社会影响面广、破产债权人人数众多或存在重大信访隐患的破产案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中级法院院长确定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班工作组、明确专班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共同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部门职能切实履职尽责,严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做好涉案企业案前研判。


法院受理重大破产案件前,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中级法院院长可以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立破产审判方向。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推动实现企业的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业”应及时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的部门)


(二)加强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


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多形式、多渠道创造再就业岗位,积极组织各项技能培训,分流破产企业职工,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市税务局)


(三)提供破产企业必要的公共服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企业管理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及时恢复必要的供水、供电、供气,针对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欠缴的水、电、燃气费,由相关部门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破产共益费用,由破产企业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及时清偿。(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住建委、市经信局)


(四)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绵阳海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的部门)


(五)完善破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应加大与法院、破产企业管理人沟通协调,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依据法院裁定及时办理税收入库和核销手续。税务部门要针对具体案件研究税费优惠政策,为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解除、重整期间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


(六)简化破产企业税务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申请后,根据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裁定等法律文书,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或登记的变更、注销等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积极为破产企业招募重整投资人。


已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国资、经信、商务、经济合作等部门应主动参与,充分利用自身在招商引资、市场信息等方面的资源,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制定对应招商引资政策,引入战略投资人,盘整利用闲置资产。(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经合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按职责分工的部门)


(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修复制度。


企业重整后需要对其信用进行修复的,管理人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提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各相关信用修复机构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应及时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的部门)


(九)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及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加大侦查和追缴力度,努力挽回损失,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建立破产专项基金制度。


通过财政拨款与管理人个案报酬提取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破产专项基金,解决因无资金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导致启动、推进“三无”企业破产出清困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一)强化对管理人履职身份的认可。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十二)加强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


法院会同司法、民政等部门进一步规范、优化破产管理人队伍。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管理人业务能力,促进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十三)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企业欠税、大规模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业主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发生。(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十四)做好涉企破产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


信访、人社、法院、公安、国资、司法等部门和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共同做好对破产企业职工信访问题的政策解读、法律释明,统筹做好破产企业相关稳定工作,加强对破产企业相关社会矛盾隐患的排查、化解,强化源头预防,引导破产案件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涉及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各县(市、区)、园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统一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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