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办〔2019〕41号)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24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章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广府办函〔2021〕34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广元市卫生健康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以《医疗器械监督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列出了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14项);二是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6项);三是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3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明确了适应情形和法律依据,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责任追究措施。
四、执行时间
《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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