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根据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部署,我市第一时间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制定出台《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4月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融资政策日益收紧,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运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细化、规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在学习无锡、苏州、杭州等先进地区基金组建运作经验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先后组织县财政部门、市县平台公司座谈研究,征求有关市直部门和部分基金管理机构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9章37条,主要内容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申请人范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及投资管理机构(含市、县平台公司)均可作为基金申请人,申请人通过公开征集和邀请方式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发起设立基金,实行“分管市长协调+部门主导+平台运作”管理模式。

  (二)细化规范申请程序。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组织尽职调查、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报市政府审议。经批准设立的,向社会公示7天。申请增资、直投(跟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完善政府出资机制。我市发起设立的基金,优先投资市内项目,市与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出资,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时限实缴出资。申请省引导基金出资的,在基金批准设立后,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决定出资的,省、市、县三级合并计算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四)完善风控和退出机制。引导基金终止与退出、风险控制、信息报送等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引导基金退出清算后,其出资份额及收益分别缴入市、县两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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