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对《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9号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三、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工作实际,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四、具体举措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以及相关单位、人员。

1.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为检测费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核酸检测试剂价格之和,最高不得超过40元/次。检测费的最高价格下调为30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2.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和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均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3.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鼓励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4.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管理,及时调整收费标准,更新收费窗口(包括核酸检测单独收费窗口)和自助终端的价格公示;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

5.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单       位: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科       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联 系  人:隋沁洁

联系电话:0535—68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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