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改革正在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要求逐步提高,为不断减轻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工作量,提高招投标采购效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5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烟发改公管〔2021〕155 号)要求,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落实鲁政发〔2021〕6号文件推进招投标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鲁公资交办字〔2021〕3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二、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0〕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要求,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落地,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减少证明材料重复提交,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

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主体,制定《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对《清单》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实时修订或增减。

(二)实施对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活动并签署《承诺函》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类项目投标资格审查环节适用告知承诺制。交易主体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实施过程

1.制定事项清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系统梳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公共服务证明事项内容,根据信息共享情况,对可以实现在线核查且应用领域率广的“营业执照”交易证明事项,作为首批施行告知承诺制的交易证明事项,形成《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公开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市司法局备案,对外公开发布,一次性告知交易主体。

2.调整系统功能。对于纳入《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营业执照”证明事项,交易平台通过对接源数据系统,获取证明事项数据信息,从进场登记到交易的各环节交易主体可自动获取该事项原始登记信息,交易活动中平台自动核验,即时反馈结果,无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3.制定告知函、承诺函格式模板。通过制定制式格式告知函、承诺函,明确平台、交易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交易主体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交易证明事项,同意采用的需提供信用承诺,并自行核对平台获取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意线上核查结果;未通过线上核查或不同意线上核查结果的,交易主体需按照相关规定时限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提供的,平台有权根据规定终止办理相关事项。因技术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即时反馈核查结果的,交易主体则须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4.制定应用指南。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要求修订相关服务指南,规范告知承诺制实施要求和实施流程,为交易主体提供操作指引,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等方式引导交易主体规范使用,保障告知承诺制制度落地实施。

5.组织实施。上线系统功能,发布实行告知承诺制上线通知,设定2个月试用期,根据试用情况和市场反馈情况调整完善有关功能,确保按要求全面推行。

四、预期效果

试运行期间,已有近200家投标人选择使用该功能,减少证明事项提交200余项。预计该功能正式上线后,将为全市所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每年将近14000家)提供服务,为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提供了便利。

五、实施时间

2021年11月1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2个月,2022年1月1日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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