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统计法实施条例三大看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81日起施行。  

看点一: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有丰说,《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

  《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毛有丰说,这些规定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保障统计法在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严格执行的法定责任和底线,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在提供真实准确统计资料方面的责任。规定的实施,将有效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看点二: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说,这些规定能改进调查方法,尽可能地减少调查,减轻调查负担。同时,可以严格项目管理,避免重复调查,使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降到最低。

  同时,《条例》明确,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杨伟东说,《条例》突出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力的约束,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严格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维护了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看点三:提升统计工作效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统计科学研究所所长万东华说,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拓宽统计数据来源和范围,提高政府统计工作效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

  同时,《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规范的重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毛有丰说,规定的落实,能使全社会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和数据生产情况,既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使用统计数据,也能有效地推动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创新。此外,《条例》还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利于推动统计数据最大化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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