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解读
一、背景
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立法工作于2019年启动,先后历经一审、二审,今年9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次审议,表决通过了《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5日,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制定目的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为规范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减少空气污染、噪声扰民,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四宜四有”新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推进“三市两地一枢纽”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条例》,巴中市(含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油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输油(气)管线、加(配)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和重点林地、草地等防火区以及严禁被污染的湿地;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或者区域,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高考、中考期间,禁止在相关区域范围燃放烟花爆竹。
针对春节、元宵节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规定临时燃放时间,实行集中燃放。对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对一些限制行为作了规定。包括不得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楼道燃放;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化粪池、沼气池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管理处罚概述
根据《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或者区域、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对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楼道燃放,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化粪池、沼气池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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