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煤矿安全规程》

认真贯彻实施新《煤矿安全规程》

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杨富就《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答记者问


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杨富就《规程》修订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这次《规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杨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系2001年版本,已实施15年,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虽历经几次局部的、个别的技术条文修订,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煤炭科技的进步,特别是随着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需对《规程》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一是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理念。这十几年间,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技术进步速度加快,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确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意识得到坚决的贯彻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也必须实现根本好转。煤矿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危害得到控制,百万吨死亡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是煤矿安全生产根本好转的重要标志。

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十几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完善。1992年颁布《矿山安全法》、 2000年国务院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2年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1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2002年颁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执行和落实,都是通过《规程》加以体现。与此同时,随着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顺应行政许可简化的要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职能产生了新的变化,《规程》需要适时做以调整。

三是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都属于专业规章。随着煤炭工业十余年的发展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新制定和修订了200多部煤炭行业标准,这些规章、标准有的与《规程》不尽一致,甚至出现一些矛盾、“打架”现象,导致企业和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四是推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生产工艺的进步、科技装备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新”的大量采用,很多高效的、成熟的且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和业内广泛认可的工艺和技术极大地提升了煤矿的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解放了煤矿生产力(如井下无人值守、矿井辅助运输技术、露天矿抛掷爆破等),这些都需要《规程》修订加以规范,体现科技进步。另一方面,一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工艺、装备需要借《规程》修订的时机加以严格限制、逐步淘汰。

五是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为主。修订《规程》是在吸取事故教训,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一些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暴露出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如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非正规开采、多井筒出煤等。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应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规定。

伴随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新修订的《规程》,以更加全面、科学、实用的面貌颁布实施,从而更好地反映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体现煤炭行业科技进步,更加有利于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次修订原则是什么?

杨富:《规程》修订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原则。遵循国家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颁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总结吸取近十几年来的煤矿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科学技术进步水平,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为实现煤炭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程》既要充分体现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即“红线”不能突破,又要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煤矿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可操作性特点。所有条款都坚持基于在煤矿企业能实现、可执行、用得上。《规程》框架以外具体的技术方法、指标等可参考各专业的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三是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即划线指标要科学,符合市场经济和煤炭科技进步的客观规律。所有规定条款包括安全系数、气体浓度指标、设备检修频率等,既要体现科学性、求实性,又要考虑到区域地质状况和开采技术水平发展的不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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