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巴中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 注

1 

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四条第一款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2 

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第二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 注

3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4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5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五条、九条、十六条、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 注

6

对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第二、三款、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7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3、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随机抽查

按照国家、省上统一安排部署

8

对煤炭行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十九条第一款、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9

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工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 注

10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一、五款、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1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一、五款、五条、二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2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认可范围、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真实性、机构现场勘验、告知和网上公开等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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